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在消费电子行业和汽车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线,优化产品结构,满足业务多元化的发展需求。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明喜、黄逸超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周健 刘永宝 王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