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常州微亿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允的定价规则,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自动化生产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和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创研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上海自在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按市场价格定价,是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的,遵循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投资本金在 8 亿元(含)人民币以内滚动使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5、关于收购常州瑞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也没有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2)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评估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
6、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授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申请并购贷款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贷款所需的质押担保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周健 刘永宝 王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