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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兆丰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创业板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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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67.7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667.77 万股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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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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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对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分别做出承诺:公司控
股股东兆丰实业、弘泰控股、寰宇投资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孔爱祥、孔辰寰、杨柏先、康乃正、陈华标、范青春、付海兵、徐建伟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
于发行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未履行持股
锁定承诺,违约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违约方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
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违约方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前述承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孔爱祥、孔辰寰、杨柏
先、康乃正、陈华标、范青春、付海兵、徐建伟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承诺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承诺人离职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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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
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以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做出了相应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
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
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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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
(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
票。
(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
③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
资金回购股份。
(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
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董
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
式增持公司股票。
(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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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
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
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单次和/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② 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
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20%。
( 4)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
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
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 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
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2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 (税
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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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控
股股东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 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