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回复的
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十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回复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德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1年10月21日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2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就《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或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最终依赖于民德电子及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
3、在出具本核查意见之前,民德电子已向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
持有。
4、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关注函》相关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核查意见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5、本核查意见仅供民德电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民德电子在《关注函》回复中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注函》中要求律师核查和发表意见的内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关注函》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 1.公告显示,标的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新设立,主营业务为
高端特色工艺半导体晶圆代工业务,目前唯一的股东为谢刚。谢刚同时还是你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微集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微集成”)的主要创始人,现持有广微集成 16.4865%股权,并担任广微集成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本次交易前,你公司先后三次合计收购广微集成 83.5135%股权,支付对价合计 11,447.02 万元,其中,收购谢刚的股权比例合计为 41.2432%。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期收购广微集成股权时,是否与谢刚等核心人员签订服务期限及竞业禁止等相关安排,并结合广微集成与标的公司之间经
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关联,以及个人的时间、精力等,说明谢刚新设立标的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对其在广微集成的履职尽责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占用你公司商业机会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请你公司结合谢刚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你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对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影响等,说明其是否为你公司的关联人,是否存在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回复: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期收购广微集成股权时,是否与谢刚等核心人员签订服务期限及竞业禁止等相关安排,并结合广微集成与标的公司之间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关联,以及个人的时间、精力等,说明谢刚新设立标的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对其在广微集成的履职尽责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占用你公司商业机会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谢刚等核心人员签订服务期限及竞业禁止等相关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前期收购股权期间,于2021年6月1日与谢刚等核心人员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谢刚等核心人员的服务期限、竞业禁止等内容均予以约定,具体约定内容为:
“1、本次交易完成后至2030年3月31日,甲方承诺并保证在目标公司持续工作。如甲方在该期间内离职,则由甲方承担本次交易总额20%(900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
2、甲方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目标公司、乙方及其乙方的关联方以外,从事与目标公司和乙方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或者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体从事该等业务,或者在与目标公司和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甲方违反本条约定,收入所得归乙方所有,甲方还须按照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自甲、乙各方签署之日成立,自《收购协议》生效之日生效;如《收购协议》解除、终止或失效,则本补充协议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2、结合广微集成与标的公司之间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关联,以及个人的时间、精力等,说明谢刚新设立标的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对其在广微集成的履职尽责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占用你公司商业机会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公告及说明,广微集成主要从事功率半导体器件的设计、研发及销售业务,浙江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芯微电子”或“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高端特色工艺半导体晶圆代工业务,广微集成与浙江广芯微电子协同可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功率半导体产业“硅片—晶圆代工—设计公司”的全产业链Smart IDM生态圈布局,有助于广微集成产能的提升和经营的改善,其二者系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并非同业竞争关系。
且根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在标的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目标公司、乙方及其乙方的关联方以外,从事与目标公司和乙方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或者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体从事该等业务,或者在与目标公司和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甲方违反本条约定,收入所得归乙方所有,甲方还须按照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谢刚设立浙江广芯微电子之时已取得公司书面确认。
根据公司的公告及说明,谢刚已牵头组建浙江广芯微电子核心团队,核心团队在特色工艺晶圆制造领域有着深厚的技术积淀,有着丰富的晶圆代工产线建设和运营经验,在行业上下游有着充裕的资源积淀,已具备实施双方既定未来经营计划的良好基础,且具备完整、丰富的全产业链行业经验;且除谢刚外,广微集成其他核心成员未在浙江广芯微电子任职。因此,谢刚个人及其核心团队的时间、精力不会对广微集成及浙江广芯微电子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的公告及说明,由于晶圆代工属于存在一定技术门槛的先进制
造领域,且整体投入成本较高,上市公司直接进行投建,存在一定的实施风险,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此次浙江广芯微电子公司的“年产120万片6英寸高端特色硅基晶圆代工产线”项目,首先会满足广微集成的产能需求,提升广微集成的产销量及运营效率,有助于公司完善在功率半导体产业“硅片—晶圆代工—设计公司”的全产业链Smart IDM生态圈布局,从根本上提升公司功率半导体产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在《关于浙江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中约定,“一旦涉及目标公司破产清算,均应按届时目标公司各股东实缴资金出资比例进行资产清算分配”,对上市公司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因此,投资浙江广芯微电子,是公司从战略发展层面考虑,完善Smart IDM生态圈布局,实现供应链的自主可控,提升经营效率,从而拓展更广阔市场空间的情况下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占用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且通过参股的方式,可有效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更好的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广微集成与浙江广芯微电子系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并非同业竞争关系;谢刚设立浙江广芯微电子之时已取得公司书面确认,不属于违约情形;谢刚个人及其核心团队的时间、精力不会对广微集成及浙江广芯微电子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故谢刚新设立标的公司不构成违约,对其在广微集成的履职尽责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占用公司商业机会或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请你公司结合谢刚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你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对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影响等,说明其是否为你公司的关联人,是否存在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一)结合谢刚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你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对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影响等,说明其是否为你公司的关联人
1、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谢刚直接持有公司2,908,718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份的2.43%,除直接持股外,不存在通过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不属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谢刚在公司之子公司广微集成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广微集成的日常运营及管理,不属于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
2、广微集成公司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754.1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6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291.05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1.31%,其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比较小。
3、2021年5月公司在收购广微集成公司10%股权时,公司按照相关规则履行相应事项的审议程序,未认定谢刚为关联方,为保持一致性,此次也未认定谢刚为公司关联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2.5条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综上,谢刚不属于公司的关联人。
(二)是否存在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合规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参股浙江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本次增资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为:鉴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刚及核心团队在特色工艺晶圆制造领域有着深厚的技术积淀,有着丰富的晶圆代工产线建设和运营经验,在行业上下游有着充裕的资源积淀,已具备实施双方既定未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