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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5-02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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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A单元07层A701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二零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pccooler.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建军、刘郁、张魁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股东黄晓娴、李光耀、戴永祥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本公司股东张正华、智兴恒业、吉信泰富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建军、张魁、张正华、李光耀、寇凤英、戴永祥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杜建军、张魁、张正华、李光耀、寇凤英、戴永祥承诺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同时,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该等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建军、刘郁夫妇及张魁,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杜建军、张魁、叶伟欣、张正华、李光耀、刘卫红、戴永祥、雷金华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满足法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采取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的措施,该等措施的实施程序及应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

购股份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公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下: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

    当公司股票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措施或者虽已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仍无法稳定股价时,在不影响发行人满足法定的上市条件以及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本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增持措施应满足如下条件: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将在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本人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

    当公司股票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虽已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仍无法稳定股价时,在不影响公司满足法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增持措施应满足如下条件: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将在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的总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的总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股价稳定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