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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5-04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matonAutomotiveTechnologyCo.,Ltd.

        (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1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智控”、“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万通控股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万通控股直接持有公司10,049.53万股股份,占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万通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健儿承诺

    张健儿先生通过杭州万通智控控股有限公司、杭州瑞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杭州瑞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前)55.3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健儿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担任发行人董事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杨富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38.31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241.64 万股(持有发行人股份 1,779.95万股扣除538.31万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方汉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万通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86.86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98.20万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人股东凯蓝投资、青巢投资及姚勇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6、发行人瑞健投资、瑞儿投资、黄瑶芳及张黄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7、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发行人监事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投资者赔偿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

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控股股东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

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且若万通控股未能履行其承诺义务的,万通控股将自违反承诺义务之日起将领取的发行人全部股东分红首先用于履行回购义务,直至万通控股将义务履行完毕时止。除为履行承诺义务外,万通控股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届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届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程序督促发行人购回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