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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04-13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matonAutomotiveTechnologyCo.,Ltd.

        (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东路1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全部为公司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4月2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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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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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万通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二)担任公司董事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杨富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538.31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241.64 万股(持有发行人股份 1,779.95万股扣除538.31万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1-1-3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方汉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万通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86.86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98.20万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股东凯蓝投资、青巢投资及姚勇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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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瑞健投资、瑞儿投资、黄瑶芳及张黄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七)公司监事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1-1-5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

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

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二)控股股东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

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1-1-6

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且若万通控股未能履行其承诺义务的,万通控股将自违反承诺义务之日起将领取的发行人全部股东分红首先用于履行回购义务,直至万通控股将义务履行完毕时止。除为履行承诺义务外,万通控股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