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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4-05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7年4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莆股份”、“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二人以及其亲属林文美、 王文龙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瑞梅、林文坤、姚聪、吴曦敏、余志伟、崔玉梅、杨元勇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瑞梅、林文坤、姚聪、吴曦敏、余志伟还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公司股东恒信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信泽创投承诺: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恒信宇投资的股东林文坤、姚聪、吴曦敏、姚继东、彭新霞、汤晓慧、李锦庭、朱晓华、林建华、卓淑英、杨元勇、刘红红、崔玉梅、陈招宝、周发权、余志伟、丁云高、张昕明、张承宗、陈庆梅、苏海鼎、江艳、邹平、林丽芳、林淑萍承诺:本人在光莆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光莆电子股份。因光莆电子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光莆电子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7、恒信宇投资的股东陈锡良承诺:本人在光莆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光莆电子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就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或在公司股份回购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本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20%。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若在上述股票增持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

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与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其自公司领取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且在公司股份回购、控股股东股份增持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与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本人自公司领取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如有),增持总额不低于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税后薪酬20%。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林瑞梅、林文坤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二)恒信宇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光莆电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例

不超过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50%,本公司在所持光莆电子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的24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光莆电子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减持光莆电子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减持光莆电子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光莆电子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目前分别持有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26.731万股、237.036万股、193.753万股,系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的前提下,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1、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