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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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发行股数: 拟发行新股不超过2,895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 【】元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580 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月【】日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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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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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瑞梅女士、林文坤先生二人以及其亲属林文美、王文龙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瑞梅、林文坤、姚聪、吴晞敏、余志伟、周发权、丁云高、崔玉梅、杨元勇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从公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瑞梅、林文坤、姚聪、吴晞敏、余志伟、周发权、丁云高还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东恒信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信泽创投承诺: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恒信宇投资的股东林文坤、姚聪、吴晞敏、姚继东、彭新霞、汤晓慧、李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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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李锦庭、朱晓华、林建华、卓淑英、杨元勇、刘红红、崔玉梅、陈招宝、邱钧衡、周发权、余志伟、丁云高、张昕明、张承宗、张永顺、陈庆梅、苏海鼎、江艳、邹平、林丽芳、林淑萍承诺:本人在光莆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光莆电子股份。 因光莆电子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光莆电子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仍然适用。恒信宇投资的股东陈锡良承诺: 本人在光莆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光莆电子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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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就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或在公司股份回购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 则由本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本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20%。本人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若在上述股票增持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与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资金来源于其自公司领取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承诺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为准,若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且在公司股份回购、控股股东股份增持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本人与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资金来源于本人自公司领取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如有),增持总额不低于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税后薪酬 20%。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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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 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购回。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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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中信建投将与公司及其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4937 号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