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中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中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4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5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和考核,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6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7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4 条至第 6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8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9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董事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
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
并对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
会决定;
(2) 根据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本公司中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
行为进行评估,报董事会批准;
(3)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住要评
价体系,奖励合成法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 审查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5)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10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本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需报经
董事会批准。
第11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12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13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
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内容是否和实
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核查发现
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4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完成情况;
(4)提供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15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 公司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2)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中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7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8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9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如有必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21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2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3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5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与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会
申请回避:
(1)委员本人被建议考核的;
(2)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考核的;
(3)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26条 出现上述情况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该事项是实行回避表决制度,
具体回避表决制度如下:
(1)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2)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获表决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如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
决议事项通过决议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做出将该决议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位于委员会对该议案
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27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
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0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