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主动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主动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主动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