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VZV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 Room 1109,International Elite Building,
国际人才大厦 1109室 17 Fuzhong Road,Futian District,
电话:+86 755-82549946 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
Tel:+86 755-82549946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章 声明事项 ......2
第二章 正文 ......4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具体内容 ......6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6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6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7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信息披露 ......8
五、结论意见 ......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欣天科技 指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激 励 计 划 ( 草 指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 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授予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1)为则为意字第 003 号
致: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接受欣天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
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欣天科技的如下保证:欣天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章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了《深
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
事石水平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
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为自 2021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7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5)。
(五)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六)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9)。
(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