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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4

立昂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对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及王刚先生认购的
金额上限和限售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调整后的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对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预案(修订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已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分析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数量、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等事项均进行了明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就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
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王刚先生签署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根据公司与王刚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刚先生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30%,则王刚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刚先生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达 30%以上(含),则王刚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王刚先生免于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增持公司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上述事项符合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凌

  独立董事:关勇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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