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1-082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变
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及子公司已连同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昆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及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973,916 股。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18]2183 号《关于
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金泼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的核准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973,916 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42,973,916 股仅涉及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沃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涉及募集资金的实际流入。
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0020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金泼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83 号)核准,公司于 2019年 4 月 18 日向丁向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兴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德源添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波鲤发行普通股(A 股)共计16,400,589.00 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每股 27.06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3,799,938.34 元,扣除承销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12,560,375.61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431,239,562.73 元,扣除公司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支付的中介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425,374.5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1,814,188.22 元。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2562 号验资报告。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近日分别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初始存放 存储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日 式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乌鲁木齐软件园支 881020001187100 2019/4/18 431,239,562.73 58,592,569.55 活期
01278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东涌支行 727671702492 - - 16,344,034.61 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富力中心支行 120913753310888 - - 419.22 活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初始存放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
日 式
合计 - - 431,239,562.73 74,937,023.3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昆仑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8102000118710001278,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58,592,569.55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费用以及广纸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宋华杨、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及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昂旗云(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27671702492,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6,344,034.6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广纸云数
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宋华杨、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乙方仅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身份及相关授权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