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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7-03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书
1‐1‐1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FRD SCIENCE & TECHONOLOGY CO.,LTD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猫头山高发工业区 8#厂房一至六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
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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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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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低于2,500万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低于 10,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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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
公司的下述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和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
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股东马飞、马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股东黄峥、深圳市飞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机构)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马飞、邱焕
文、黄青、刘毅、肖驰、徐云、马军、石为民、王美发、蓝宇红、张全洪、王燕
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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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上述相关主体承诺:“若本人(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机构)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
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
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持有发行人 10%股份的股东陈乃雄被检察机关批
准逮捕,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目前均无法面见陈乃雄本人,因此陈乃雄尚未出
具关于股份锁定、 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等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相
关文件。发行人将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取得陈乃雄出具的相关承诺等文件。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及相关未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承诺:
“ (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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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
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
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股东黄峥承诺:
“ (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4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
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
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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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汇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 (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
时除外;
( 4)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
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
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5)若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
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
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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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本公司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