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Frd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飞荣达新材料产业园)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二〇二三年四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马 飞 马 军 邱焕文
王燕 吴学斌 黄洪俊
郑馥丽
全体监事签字:
胡婷 项盼 王勇
除董事、监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刘 毅 石为民 王林娜
相福亮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5
二、本次发行概要......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11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19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21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21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22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 25
备查文件 ...... 30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次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飞荣达、公司、发行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本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报告 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长城证券、保荐人、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信达律师事务所、发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行人律师
立信会计师、审计机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构、会计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
《再融资注册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的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等作出了调整。
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截止日延长至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即 2023 年 8 月 14 日止。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荣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4 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长城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向 11 名发行对象发出《深圳市飞荣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截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 17 时止,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均已足额缴纳了认
购资金。
2023 年 4 月 26 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长城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
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3 年 4 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90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飞荣达本次发行的全部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999,999,994.89 元整。其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67,430,88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83 元/股,认购资金金额 999,999,994.89 元。
2023 年 4 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91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止,飞荣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430,88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4.89 元,扣减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 14,499,999.92元后的资金人民币 985,499,994.97 元已汇入飞荣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 16,256,273.66 元后,飞荣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3,743,721.23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67,430,883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916,312,838.23 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2023年4月10日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原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00,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14.34元/股所计算的股数,即不超过69,735,006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67,430,883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即69,735,006股),且发行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4月18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4.34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或“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83元/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2023年4月10日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4.89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256,273.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3,743,721.23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具备有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符合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