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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06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生物”、“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若本人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杜兴连、杜剑华、徐少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招银国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磐霖丹阳承诺

    截至2015年6月5日,本企业共持有康泰生物430万股股份,其中:

    1、本企业于2014年5月参与康泰生物增资扩股并认购康泰生物新增的300

万股股份,就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2015年6月从杜伟民处受让其持有的康泰生物130万股股份,

就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海发、刘建凯、李彤、刘群、苗向、张建三、甘建辉、朱征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若本人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吕志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仅杜伟民一人,杜伟民承诺:

    “本人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发行人股价情况,对所持发行人股票作出相应的减持安排。在锁定期届满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的前提下,针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5%,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并不得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本人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不得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所得收

入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回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

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

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的10+N个

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前述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