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塑胶”或“标的资产”)100%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对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对拟出售予公司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康泰塑胶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