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该等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 2020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