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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1-20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二零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xiongsu.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锦禧、黄铭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雄进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其余股东彭晓伟等68人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彭晓伟、吴端明、蔡城、刘志波、蔡思维、陈永昌、张海忠及其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彭晓亮、雄进投资分别承诺

    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彭晓伟、吴端明、蔡城、张海忠及其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彭晓亮、雄进投资分别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7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五)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雄塑科技全体股东就未能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承诺及具体措施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黄锦禧、黄铭雄、彭晓伟、吴端明、蔡城、张海忠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严格履行该预案中包括但不限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回购公司股票等义务,根据前述预案,该等措施的实施程序及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1、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和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的孰高者;(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2、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1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

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1项股价稳定措施时,持股5%以上股东

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持股5%以上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

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3)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

措施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公司同时承诺如下: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根据《预案》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

    (二)股价稳定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根据《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股价稳定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如下: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5%以上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持股5%以上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

股票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仍不履行的,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

司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薪酬;若应采取而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其薪酬,累计停发的薪酬不超过其年度薪酬的50%,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的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及对公司的实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