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释义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德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王继平、刘荷艺,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董事
刘冰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同时,自离职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
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3、ScentshillCapitalI,Limited、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瑞峰财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晟创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ScentshillCapitalII,Limited、InternationalFinanceLimited等 6名股东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4、南京泰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观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承诺:“本企业于2014年10月受让取得的南京德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万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除上述股份外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都斌,监事赵玉成、赵森、张燕,高级管理人员
王锦锋、梅东、黄海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同时,自离职申报
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人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的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德博承诺:
“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
价格,且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股份总数的 25%。本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ScentshillCapitalI,Limited、南京泰
泽、南京观晨、上海国和、宁波瑞峰承诺:
“对于本企业/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公司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
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公司可进行减
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延;(2)如发生本企业/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公司已经全额
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
发行价格,且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公司持有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时股份总数的 100%。本企业/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如本企业/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公司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议案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德博、实际控制人王继平及刘荷艺、公司全体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
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
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