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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通信:吉大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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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据独立判断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计算,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为明确对股东的分红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1]第 3-10051号《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我们认为,前次募集资金用于“通信业务服务网点升级改造项目”等四个募投项目,包括用于募投项目的工程费用、升级网点相关市场项目实施等其他费用,具体用途及使用方法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及实际需要。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顺利实施。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启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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