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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9-24

晨曦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吴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选举吴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2、关于选举赵战平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副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选举赵战平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被选举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所担任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4、关于聘任吴星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吴星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5、关于聘任赵战平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执行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执行总经理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赵战平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

    6、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惠鹏洲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同意聘任刘明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刘蓉女士、葛敏先生、王颖毅先生、刘宜临先生、张军妮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中聘任刘蓉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7、关于聘任张军妮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与能力,且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张军妮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8、关于聘任张笙瑶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与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张笙瑶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富有                    薛小荣                  杨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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