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AnhuiKorrunCo.,Ltd.
(安徽省滁州市同乐路15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开润股份”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和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对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范劲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6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高晓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作为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钟治国、范风云、丁丽君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作为公司股东及监事的揭江华、蔡刚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作为公司股东的范泽光、范丽娟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作为公司股东的王兵、张溯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劲松承诺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的减持计划为: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0%,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2、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二)持股5%以上股东高晓敏承诺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的减持计划为: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计划减持该解除锁定部分不超过50%的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3、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原则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各增持义务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需符合以下条件:(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4)增持及回购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增持义务人应当按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1)由公司回购股票;(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同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3、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后,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处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不免除上述人员根据本股价稳定方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5、公司应当在符合启动条件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具
体情况及公司符合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情形等事项,并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6、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发生启动条件满足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及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