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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8#(北港工业园)1栋11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
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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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
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000万股,其中新股发
行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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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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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彭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彭骞、陈凯、沈亚非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
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彭骞、陈凯、沈亚非还承诺: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彭骞、陈凯、武汉精至、广州
比邻、胡隽。上述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彭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骞承诺: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比例
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的20%,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精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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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电子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陈凯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凯承诺: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
比例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的25%,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比例不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精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精测电子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武汉精至
武汉精至承诺: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
股份的50%,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比例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自精测电子股
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广州比邻、胡隽
广州比邻、胡隽承诺: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每年减持比例为其上市时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以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
股净资产。自精测电子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还承诺:锁定期满后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经营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将以书面方式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
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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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
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
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条件后,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
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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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
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或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3个月内,
公司股价仍满足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3个月内采取增持股
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在上述增持期间,若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
条件。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红金额的2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1)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
司股价仍满足启动条件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应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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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
酬(税后)总和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50%。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
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