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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关于拟变更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4

激智科技:关于拟变更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1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李冠群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李冠群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
李冠群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李冠群的原定任期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2
年 6 月 26 日。截至本公告日,李冠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叶伍元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叶伍元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叶伍元不再担任本
公司任何职务。叶伍元的原定任期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2 年 6 月 26 日。截
至本公告日,叶伍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270,2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离任董事减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及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会对李冠群先生和叶伍元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予以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TB Material Limited 和控股股东张彦先生推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后,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
名冷佳佳女士和黄晁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黄晁先生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冷佳佳女士和黄晁先生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董事职责的要求,符合董事候选人的条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4 日
附件 1:冷佳佳女士简历

  冷佳佳女士: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东政法大学
本科学历。冷佳佳女士于 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2004 年 9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务;2014
年 2 月至今任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截至本公告日,冷佳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 2:黄晁先生简历

  黄晁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获硕士学位,2008 年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获博士学位。黄晁先生于 1999 年至 2003 年在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任职助理研究员;2003 年至 2012 年在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任职课题组长,2012 年至今在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任职宁波分部主任,兼任宁波中国科学院信息技术应用研究院院长。2006 年获评国家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科技创新先进工作者,2012 年入选浙江省 151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主要研究方向为视频处理技术、智慧城市系统、大数据等。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十余项,其中 4 项被国家标准采纳为标准技术。

  截至本公告日,黄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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