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24 年 4 月 18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八十五条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
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外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1 董事会独立董事外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
……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会予以撤换。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
会予以撤换。 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
(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之一。
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之一。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3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按照法律、行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规定执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4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
人士,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
(二)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 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述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前述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如法律、
本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五
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
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6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7 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