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8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5,200,5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份 73,724,1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026%。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63,938,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9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
股份 9,785,6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5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 代表股份 2,54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4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9,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4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9,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4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9,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4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9,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4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9,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4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9,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4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04,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8%;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关联股东张彦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31,218,171 股;宁波激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9,726,947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4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
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9,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4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04,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8%;
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关联股东张彦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31,218,171 股;宁波激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9,726,947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649%;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