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马超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能够胜任公司董事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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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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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对燕 ) ( 危怀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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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建新 ) ( 朱 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