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集智股份
股票代码:3005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7 层 2-701A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录......3
第一节 释义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4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智股份、上市公司 指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转让方 指 吴殿美女士、杨全勇先生、石小英女士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 指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方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吴殿美女士、杨全勇先生、石小英女士与北京国发航空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杭州集
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7层2-701A
执行事务合伙人 航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34,32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1EWB52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
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
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经营范围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26年09月27日;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8-09-28 至 2026-09-27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7 层 2-701A
2、受让方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王俊杰 国籍 中国
性别 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无
地区居留权
长期居住地 北京 职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已与吴殿美女士、杨全勇先生、石小英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吴殿美、杨全勇、石小英持有的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集智股份;股票代码:300553)2,691,262股股份,受让股数占集智股份截至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5.6068%,本次受让股份尚未完成过户手续。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于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投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有增持计划,但目前尚未有具体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发生继续增加或减少集智股份权益的行为,将不以谋求对集智股份的控制权为最终目的,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集智股份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将持有集智股份2,691,262股股份,占集智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5.606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董事吴殿美女士、杨全勇先生与公司监事石小英女
士和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董事吴殿美女士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215,992 股(占公司总股本2.5333%)协议转让给航发基金;董事杨全勇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926,47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301%)协议转让给航发基金;监事石小英女士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548,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433%)协议转让给航发基金。协议转让完成后,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股份 2,691,2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6068%。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楼荣伟先生。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甲方 1:吴殿美
身份证号:4208001955********
甲方 2:杨全勇
身份证号:1101081970********
甲方 3:石小英
身份证号:3301031969********
乙方(受让方):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EWB52D
(在本协议中,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为“甲方”,分别称为“甲方各方”,甲方各方与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2、转让标的
本协议所述之标的股份,指甲方各方持有的集智股份共计2,691,26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集智股份当前股份总数的5.61%(“标的股份”)。其中,甲方1向乙方转让1,215,992股,甲方2向乙方转让926,470股,甲方3向乙方转让548,800股。
3、转让价格
经各方协商,本次股份转 让 价 格 为 33.33 元 /股,本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89,699,762.46元。其中,乙方应向甲方1支付40,529,013.36元,向甲方2支付30,879,245.10元,向甲方3支付18,291,504.00元。
4、付款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后【2 个工作日】内,受限于甲乙双方已与监管方签署令乙方满意的《委托监管协议》(“《委托监管协议》”),乙方将股份转让款共计89,699,762.46 元支付至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监管账户。
(2)在甲方将股份转让款支付到监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合规性审核。各方均应积极配合深交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及提交材料。
(3)在集智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如适用)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公开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同意将股份转让款的20% 即合计17,939,953.00元解除监管,由监管账户支付到甲方各方指定账户,用于甲方各方自行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向甲方1指定账户支付
8,105,803.00元,向甲方2指定账户支付6,175,849.00元,向甲方3指定账户支付3,658,301.00元。
(4)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在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各方均已向乙方提交其就本次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和完税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以孰晚之日为准),甲乙双方将监管账户中的剩余股份转让款即合计71,75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