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集科技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WANJI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 号院5 号楼601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
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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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1、本次发行不超过2,670万股,最终数量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 计采用公开发行新股及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式;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数量即不超过2,670万股,公司相关股东预
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为不超过1,335万股。
承销费用由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根据
各自发行比例承担,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
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六)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670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翟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发行价(指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
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
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
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
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上述锁定期
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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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
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
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
进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崔学军先
生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发行价(指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
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
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
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
述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
满后 24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在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
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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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
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
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
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行。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6
名自然人股东田林岩、刘会喜、邓永强、房颜明、
任勇超、张敏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发行价(指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
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
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
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
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在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本人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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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股票锁定期限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银汉创业、
银汉兴业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若
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0%。
4、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
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法依法进
行。
公司现有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二О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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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经审计财务报表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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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及其他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 风险因素” 一节全部内容:
一、利润分配
(一)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的规划和计划
1、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议案,
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
同利的原则。
(2 )税后利润分配顺序:①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时,在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②提取净利润的10%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