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联得装备 股票代码:300545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LiandeAutomaticEquipmentCo.,Ltd.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A区3栋1-4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二零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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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股东聂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刘文生、钟辉、范杰、聂正本、黄昌乐、熊启生、王彬、刘俊里、帅小波、曹铭、谭楚华、韩秀杰、姚强、杨彬、贺铁海、聂柳红、黄鹏、周佳、王亚春、张军、谭绍永、刘宗杰、肖高望、富海银涛、李荣、武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聂泉、刘文生、钟辉、范杰、黄昌乐、曹铭以及聂泉的关联股东聂键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或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聂泉、刘文生、钟辉、范杰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3月28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其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其履行完本承诺为止;其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泉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下同)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所参照的发行价);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富海银涛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本机构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机构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下同)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定的价格减持本机构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一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若本机构违反承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机构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制定了《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启动公司股份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份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实施股份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5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果在12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④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2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③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60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15%,但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30%。
(4)增持或回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