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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27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Beijing Advanced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滨河大厦D座六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3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20,000,000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6月20日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
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前述承诺。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1-1-5 
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重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
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
行为。
2、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本人在前述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
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减持:
(1)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
件下,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1-1-6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
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
收益归先进数通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
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
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银汉创投、陈东辉、韩燕婴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
事项,在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司/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
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除承诺自先进数通股票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本公司/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两年内累计减持
数量可能达到上市时持有的先进数通股票数量的100%。
自先进数通股票上市至本公司/本人减持期间,先进数通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公司/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
执行期限等信息;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
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1-1-7 
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公司/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公司/
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
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减持先进数
通股份所得收益归先进数通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先进数通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6、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先进数通股份
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下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稳定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股价的预
案》(下称“本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
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发行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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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股东(下称“发行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包括范丽明、林鸿、李铠、朱
胡勇、罗云波、庄云江、杨格平、林波、凡心伟、金麟、吴文胜)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股份;(3)公司在本预案通过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
称“新聘的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
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
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
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所称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1)发行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增持
1)发行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
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发行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累计不少
于其上年度从公司直接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但以增持
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
增持的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
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经出席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