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小玲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胡小玲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深冷科技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相关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冷科技的融资业务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魏 东 徐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