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5 证券简称:博思软件 公告编号:2018-142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7日(周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6日(周日)-2018年12月17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15:00至2018年12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
5、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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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8年12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424,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38%,其中中小股东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386,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3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7,386,3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73%;反对38,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456%;反对38,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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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2018年11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彭林律师、李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