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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5月1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15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gu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嵊州市剡湖街道环城西路 2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岳钧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后减持价格
不低于新光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岳钧、裘福
寅、郁玉萍、蒋源洋、孙筑平、王震、罗志逵、裘飞君、
徐友江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王岳钧、裘福寅、郁玉萍、蒋源洋、孙筑平、王震
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该承
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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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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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岳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此后减持价格不低于新光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发行人股东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岳钧、裘福寅、郁玉萍、蒋源洋、孙筑平、王震、罗志逵、裘
飞君、徐友江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岳钧、裘福寅、郁
玉萍、蒋源洋、孙筑平、王震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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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该承诺。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 2013年3月21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发行上市前的
滚存利润由发行上市后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根据本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
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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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考虑到本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以及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公司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在上述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 15%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
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订
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8、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