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七名,实际出席董事七名,即张海波、张丽、刘建军、卢波、范文理、罗世东、陆士敏。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海波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自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关于召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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