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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17 深市 海波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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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7-18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ibo Heavy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二零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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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 年 7月 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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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波重科”、 “本公司”或“公司”)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
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称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及其配偶丁建珍, 以及张海波的姐姐张丽、
张学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刘建军、何海燕、聂应武、刘乾俊、胡远健、许万新、刘珂、
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硅谷天堂阳光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诚恒业投资管理(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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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张海波、张丽、刘建军、何海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丁建
珍作为张海波的配偶,还承诺:1、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2017 年1 月19 日)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则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
满后,在其本人/其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本人/其配偶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若其本人/其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本人/
其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其在前
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 则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
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
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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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和高管承诺就该等股份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个交易日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
未来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
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①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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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
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
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
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
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的工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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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
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 日内实施完毕。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张海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减持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
计算的发行价,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2、公司第二大股东科华银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 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
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予以公告。
以上股东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
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为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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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海波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
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张海波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
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五个交
易日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回购价格为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
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能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
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
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保荐机构还承诺: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