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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5月1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13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ibo Heavy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中心21楼)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6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25%。 
其中:拟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2,56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的数量 
不超过 217 万股,且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及其配偶丁建珍,以
及张海波的姐姐张丽、张学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刘建军、何海燕、聂应武、刘乾俊、胡远
健、许万新、刘珂、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科华银赛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诚恒业投资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张海波、张丽、刘建军、何海燕作为公司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丁建珍作为张海波的配偶,还承诺:1.若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
发行价格,则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本人/其配偶任职期间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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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若其本人/其配偶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本人/其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本人/其配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其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内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则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
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保荐人(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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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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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及风险,并请投
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7,68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56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0,24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及其配偶丁建珍,以及张海波的姐姐张丽、
张学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刘建军、何海燕、聂应武、刘乾俊、胡远健、许万新、刘珂、
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硅谷天堂阳光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诚恒业投资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张海波、张丽、刘建军、何海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丁建
珍作为张海波的配偶,还承诺:1.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其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本人/其配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本
人/其配偶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本人/其配偶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本人/其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其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则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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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
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和高管承诺就该等股份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
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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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
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①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①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
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
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
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
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
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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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
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