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510 深市 金冠股份


首页 公告 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5-05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JILINJINGUANELECTRICCO.,Ltd
            (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4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一六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5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海江先生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1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长春京达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合伙人通过本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当遵守其各自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郭长兴、金志毅、吉林红土、吉林诺金、深创投、深圳红土、徐海涛、文莎、滕建伟、杨洪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徐海江与郭长兴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徐海涛作为董事承诺: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2016年1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文福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1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监事李晓芳、许哲、吴宗南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包括徐海江、郭长兴和金志毅三人。
    其中,徐海江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3.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要求。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公司所有。
    郭长兴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1.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3.如公司上市后本人持股仍超过5%,本人在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公司所有。
    金志毅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本人自上述锁定期满后,如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减持:(1)自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前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50%;后十二个月内可转让所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3.如公司上市后本人持股仍超过5%,本人在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经2014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2月12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就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如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