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JINGUAN ELECTRIC CO., Ltd
(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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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
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180 万股,其中:公司拟发行新
股数量【】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万股(不
超过 1,25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
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692.1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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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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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海江先生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长春京达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合伙人通过本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当遵守其各自出
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郭长兴、金志毅、吉林红土、吉林诺金、深创投、深圳红土、徐
海涛、文莎、滕建伟、杨洪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
述股份。
公司股东徐海江与郭长兴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徐海涛
作为董事承诺: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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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文福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
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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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李晓芳、许哲、吴宗南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包括徐海江、郭长兴和金志毅三人。
其中,徐海江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
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
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自本
人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
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
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
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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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要
求。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公司所有。
郭长兴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1.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
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
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 1)自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
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
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
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3.如公司上市后本人持股仍超过 5%,本人在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
公告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公司所有。
金志毅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声明: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持有公
司股份。本人自上述锁定期满后,如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减持:( 1)自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