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JINGUAN ELECTRIC CO., Ltd
(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 股 说 明 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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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180万股,其中:公司拟发行新
股数量【 】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万股(不
超过1,25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
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692.1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海江先生承诺:自发行人的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
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长春京达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合伙人
通过本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当遵守其各自
出具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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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郭长兴、金志毅、吉林红土、吉林诺金、深创
投、深圳红土、徐海涛、文莎、滕建伟、杨洪柱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徐海江与郭长兴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徐海涛作为董事承诺: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
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文福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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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
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监事张健、许哲、吴宗南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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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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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如公司及本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并无异议或经过有权部门认定存在上述违法
事实后,应于30日内安排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于
30 日内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
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
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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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海江先生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
月。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长春京达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合伙人通过本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当遵守其各自出
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郭长兴、金志毅、吉林红土、吉林诺金、深创投、深圳红土、徐
海涛、文莎、滕建伟、杨洪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
述股份。
公司股东徐海江与郭长兴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徐海涛
作为董事承诺: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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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