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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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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7,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保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相关聘用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郑建江  陈惠仁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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