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将本次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郑建江 陈惠仁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