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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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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将本次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郑建江  陈惠仁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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