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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6-02-19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1幢四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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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940万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1.47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2月23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76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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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和韩玉兰承诺:本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JeffreyChihLo承诺:本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廖学刚、Sokolov Roman、李江承诺:本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刘冠军、佳兴盈科、中和春生、赵和花、刘红、戴学敏、董捷、耿华英、匡安荣、陈巍、袁吟、陈钢、宛明、丁亚军、林会平、肖杰、幸荣、王静、周美娜、李小林、倪勇刚、林震宇、罗红波、姚宏、向莉、尹川、王诚、曹阳、张茂华和赵银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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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和JeffreyChihLo除遵
守上述承诺外,还作出如下承诺: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江、匡安荣、宛明、袁吟、王诚、戴学敏和陈巍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作出如下承诺: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二、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JeffreyChih
Lo、李江、匡安荣、戴学敏和陈巍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韩玉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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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高光荣、胡学民和黄晓雷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
    公司股东韩玉兰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股东Jeffrey Chih Lo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
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公司股东廖学刚和刘冠军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同时上述股东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韩玉兰和股东JeffreyChihLo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东廖学刚和刘冠军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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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50%。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和韩玉兰将在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① 单次用以稳定
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②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