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21 号 1 幢四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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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1,940 万股,其中: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94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800 万股,且不超过自
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
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合计占发行后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
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76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月【】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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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
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
以下重要事项。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和韩玉兰承诺:本人除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
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 Jeffrey Chih Lo 承诺:本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廖学刚、Sokolov Roman、李江承诺:本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行
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
份。
公司其他股东刘冠军、佳兴盈科、中和春生、赵和花、刘红、戴学敏、董捷、
耿华英、匡安荣、陈巍、袁吟、陈钢、宛明、丁亚军、林会平、肖杰、幸荣、王
静、周美娜、李小林、倪勇刚、林震宇、罗红波、姚宏、向莉、尹川、王诚、曹
阳、张茂华和赵银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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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和 Jeffrey Chih Lo 除遵
守上述承诺外,还作出如下承诺: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江、匡安荣、宛明、袁吟、王诚、戴
学敏和陈巍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作出如下承诺: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申报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二、关于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Jeffrey Chih
Lo、李江、匡安荣、戴学敏和陈巍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
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韩玉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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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
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高光荣、胡学民和黄晓雷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
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0%。
公司股东韩玉兰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8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
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股东 Jeffrey Chih Lo 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
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公司股东廖学刚和刘冠军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
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
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同时上述股东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高光荣、 胡学民、 黄晓雷、 韩玉兰和股东 Jeffrey
Chih Lo 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东廖学刚和刘冠军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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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50%。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情形时 (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触发启动条件,本公司将根
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① 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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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② 单一会
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