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就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37,181,705 股,募集资金总额 601,599,986.9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4,252,830.12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7,347,156.78 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将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598,091,986.97 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39 号)。
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暂时闲置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已累计使
用 6,401.30 万元(包括公司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募集资金余额为 53,758.70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
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存在侵犯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存在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检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对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办理协定存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方亮 姚 奔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