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存在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马石泓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