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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6

海顺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利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使用5,399.0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变动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章程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马石泓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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