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一年十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7 号)批复,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顺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海顺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海顺新材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海顺新材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海顺新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9 月 17 日。本次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16.18 元/股。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6.18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 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80.02%。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7,181,705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
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37,181,705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
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1 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号 (元/股) (股) (元) (月)
1 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企业(有限合伙)
2 财金龙山鲲鹏(潍坊市)股权投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彭铁缆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4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 16.18 3,090,234 49,999,986.12 6
泰顺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银万全盈 2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18 2,101,359 33,999,988.62 6
中兵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 中兵资产富兵 1 号私募证券投资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基金
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8 2,224,969 35,999,998.42 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
8 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
9 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选资产管理产品”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8 5,352,303 86,600,262.54 6
11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12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14 珠海金藤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6.18 3,708,281 59,999,986.58 6
(有限合伙)
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18 2,163,164 34,999,993.52 6
16 王厚法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7 代“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基金”
18 张奇智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19 伍荣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20 伙)-宁聚映山红 4 号私募证券投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资基金
21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 16.18 1,236,093 19,999,984.74 6
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7,181,705 601,599,986.90 -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01,599,986.9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4,252,830.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7,347,156.78 元。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
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
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
议案;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
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向深交所报送《上海海
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121 名特定投资者。自本次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
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即 2021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 时前),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收到郑州同创财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厚法、中兵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中兵资产富兵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银万全盈 2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张奇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金龙山鲲鹏(潍坊市)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彭铁缆、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迎水泰顺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计 11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于追加认购阶段(2021 年 9 月 23 日 12:00 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 18:00),收
到 UBSAG 表达的认购意向。
首轮申购前(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 9:00),经律师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向 132 个特定对象送达认购邀请文件,
追加申购阶段(2021 年 9 月 23 日 12:00 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 18:00),经律
师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向 133 个特定对象送达追加认购邀请文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